档案法第十五条
档案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个人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实施以及指使他人实施擅自销毁档案的行为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秩序和国家档案利益。
4.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档案法》授权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或者违反《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的程序、要求销毁档案的行为。
按照本条规定,《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上一篇:学籍档案登记及查询系统
- 下一篇:个人档案丢失如何补办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