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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好的就业创业服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在浙就业手续的通知》(人社发〔2017〕136号)文件精神,取消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下三项就业手续办理:


  (一)报到、登记。国家计划内毕业生在报到期限内持本人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明及居民户口本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报到。报到时毕业生必须按规定详细填写《大中专毕业生报到、就业登记表》并注明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
  (二)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毕业生的就业主要采取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通过学校和组织推荐,或自主择业,实行双向选择,毕业生在市人才中心办理了报到登记手续后回生源县(市、区)报到、择业。父母一方在市直单位工作的,如本人提出要求的,可暂缓两个月派遣,如两个月后仍未落实单位的,必须回生源地报到;
  (三)进入我市各级党政机关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共汕尾市委、市政府(汕委办[1998]9号文)执行。
  (四)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工作。其人事关系由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具体办法按照汕尾市人事局汕尾人字[1996]10号文办理;
  (五)鉴于大中专毕业生供需矛盾等实际情况,同意毕业生当年报到后继续就读高一层次院校,毕业后可就最高学历就业;
  (六)报到截止时间可延长到当年度12月底。其中留在市直的毕业生在本年度12月前联系有接收单位的,凭单位的接收函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就业手续。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必须于下一年度的元月1日至2月1日的时限内,由本人前来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取消其毕业生报到就业资格。

温馨提示:
1、查询档案请输入姓名和毕业学校即可;
2、查询结果显示有编号表明该信息档案存于我中心;
3、编号一般代表毕业年限(如15****,表示15年毕业)
4、如果查不到任何信息可致电人工查询。


可以参考:


1. 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就业,不再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2.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单位为省内单位的,不再办理就业协议解约鉴证;

3. 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就业单位调整和从省外调整到省内就业的,不再办理就业调整手续;从省内调整至外省的,根据接收地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