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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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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的适用范围

档案工作最突出的特性是原始性:
第四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档案的特性

1.社会性(或叫社会实践性)。档案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直接形成的,内容就是对社会活动的内容、过程及结论的原始记录,并不是自然界产物。自然界中也有大量起着原始记录作用的东西,比如说动物化石、树的年轮、山川、河流、海湾等等,但这些都不是档案。
2.档案的政治性。档案是社会和某一时代留下的产物,它必然客观地记录国家政权和时代内容,带有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政权、制度的政治色彩。不同的素材被不同的阶级所利用,其形成的观点和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当我们利用“文革”时期的档案书写历史的时候,会客观地对待这些档案,对当时出现的情况加以分析总结,形成公正的结论。如果其中一些负面的东西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就会出现相反的结果。所以在开放与利用档案时要有所选择。
3.原始记录性———档案的本质特性。这是档案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独一无二的本质所在。这一特性从根本上决定着其管理方法的基本取向。也就是说,对档案的管理方法无论怎样简便有效,均不能以伤害档案的本质特性为代价,只能以充分实现其对以往历史事实的原始记录价值为轴心,管理方法必须维护档案的本质特性。所以当今各国之所以都以“来源原则”(或叫全宗原则) 为核心的管理方法来管理档案,原因大都源于此。
4.历史性(或叫后时性)。档案是过去已经形成的而不是正在形成或尚未形成的东西,这种原始记录就可以把过去带到现在和未来,也就是所谓的“让过去告诉现在”、“让历史告诉未来”,过去———现在———未来,维系着人类社会的时空统一性和整体连续性。
5.真实可靠性。档案的原始记录和真实性是其他事物不可替代的,但是它的可靠性,尤其是内容的真实可靠性也不是绝对的。档案的形成者不可能完全无误地记录史实,在档案内容中也有不真实、不准确、不客观的东西存在。这就需要后人在利用档案中,通过各种方法去鉴别。比如政治运动中的一些人为的东西、发文处理过程中的不规范、“文革”档案被人为抽走(缺页) 等等。
6.确定性。指档案内容信息的清晰、确定性和其载体的固化、恒定性,换句话说,档案所记录的内容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且这些清晰、确定的信息内容又是以固化的物质载体形式而存在的,二者缺一不可,这是区别档案与临近事物———文物的根本点。没有固化载体形式的原始信息(如人的口语) 不能成为档案,没有清晰、确定的信息内容的固化原始记录(如衣服、器具) 也不能成为档案。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