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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所在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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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所在地查询

档案的用处及缺失的影响:

入职时确定学历、履历的真实性,否则单位会怀疑你身份和简历的真实性;确定参加工作时间,会影响工龄、退休工资认定和岗位定级;考取职称会需要人事档案,否则不具备报考资格;考研考公无法参加政治审核,影响录取结果;

建议大家在毕业分配、工作调动、升学、就业时,要及时了解自己档案的去向,做到“档随人走”。一旦发现自己的档案去向不明时,要立即顺藤摸瓜进行查。

人事档案存放地怎么查

先从母校找起。各个大学基本都是学生毕业后档案也转移,这个是考验就业率等因素的,档案基本不会留在高校内。但是,为了慎重起见,还是要查查。直接到母校档案馆查,或是网上查找母校档案馆的联系方式,电话或是email联系相关负责人查询。通过大学档案馆查询,就算档案没有留在母校,也可以查到当初毕业是的档案去向。

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档案基本就六大流向:

1、继续在本校读研读博等深造的,档案留校;

2、已签约单位有档案接收权的,档案转到工作单位;

3、已签约单位没有档案接收权的,档案转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中心);

4、未签约的未就业或是自由职业、自谋职业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回原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事部门(由于部门改革等原因,不同时期接收档案的原籍地部门叫法前后可能不一致,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5、毕业后在他校深造的,档案转到其他高校;

6、还有部分高校有政策,就是毕业后档案和户口可以留在学校的人才交流中心两年,两年后必须迁走。

关于档案最有可能的几个流向:

1、工作单位。毕业后签订了就业合同,且就业单位为国企、央企、机关、事业单位等具有档案保管权,个人档案会需要政审,最后调至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科。

2、生源地。大部分同学生源地即户口所在地,毕业后超过择业期但没有进行调档的,学校会将个人档案打到生源地的相关部门。

3、学校或学校所在地的人才中心。在择业期内,大部分学校还会继续保留个人档案,也有的学校为了便于管理会将毕业生档案统一托管至校所在地的人才中心保管。

档案所在地查询

1、有工作单位的人,档案一般存放在自己的工作单位;如果工作单位规模较小没有存放档案的条件,员工的档案会由单位寄存在当地人才市场。
学生的档案是存放在学校学籍科。

2、社会人士的档案会存放在单位或者人才市场。可以去单位档案管理处查询自己的档案。如果单位将员工的档案寄存在人才市场,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查询自己的档案。

3、刚毕业的学生,档案会由学校寄到工作所在地的人才市场,由于档案的传递较慢;

毕业两个月以内档案还在学校学籍科可以查到;两个月以后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的人才市场查询。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或者人才网站查询。

大家还应该确定一下档案资料是否存放在自己的手里,因为有一些朋友根本就不知道这样处理档案的话是比较错误的,所以他们在接触到自己的个人档案资料的时候,就会选择将档案资料留在自己的手中,如果确实是属于这样的情况的话,我们就应该抓紧时间去办理档案激活了。

  如何找到自己档案所在地

  按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单位,国企、央企事业单位,学校,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因此,想找到自己档案所在地,可借助电话、档案查询系统、携带身份证现场查询等方式来找自己的档案所在地!

  但需要注意的是,找自己档案所在地需对档案转递有基本了解,这才不至于找档案所在地犹如“大海捞针”!

  毕业后怎么找到自己的档案所在地

  统招毕业后找自己的档案所在地可根据报到证、三方协议来!首先,看报到证上的就业单位是否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如果有,就到此单位找档案;如果没有,看原毕业学校的档案转递信息表是把你的档案转递到哪里了;其次,根据在学校找到的档案转递信息,可通过电话、档案查询系统、携带身份证到生源地或户籍地公共服务机构找档案所在地;最后,对于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来讲,超过2年择业期的,自己的档案所在地在生源地或户籍地公共服务机构的可能性更大!

  自己的档案所在地可以改吗

可以改,但需要提供档案转出手续,如新档案接收地调档函、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档案所在地工作人员会审核你提交的档案转出材料,对申请信息有误或缺少要件的,即时告知申请个人修改补正;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即时退回材料,并告知理由。

登录网站后还是查不到自己的档案,网上查不到是什么原因?

网上查询没有显示档案所在地,一般分为这几种情况:

情况1:档案不在已联网的单位内,可能存放在市内其它可以存放档案的机构

情况2:档案还在原来的学校、单位或者还在邮寄过程中,再或者还没有入库。

情况3:工作人员录入系统时,身份信息录入错误,导致档案查不到,一般这种情况比较少,但不排除。

情况4:档案在自己手上或档案遗失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