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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档案查询资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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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档案查询资料指南

服务承诺

1、接待人员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接待,团结协作,使用文明用语。

2、接待服务做到“四个一样”:生人、熟人一样对待;忙时、闲时一样周到;单位、个人一样欢迎;调档、咨询一样热情。

3、开设预约、函电代查、代为复制、代为邮寄等服务项目,答复函查最迟不超过三天。

4、免费向利用者提供茶水、笔墨、纸张及有关工具书。

5、遇天气突变,可提供雨具。

调阅档案

1.为保护档案原件,本馆已数字化处理的档案,不再提供原件。

2.利用档案原件,每人每天申请调卷不超过30卷,每次借卷不超过10卷。

3.破损严重和正在整理中的档案暂不提供原件。


查档程序:

    1.利用者出示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填写《档案资料查阅利用登记表》
    3.利用未开放档案需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见“查档手续”
    4.利用者查阅利用档案资料
    5.查档完毕,填写利用效果反馈意见
    6.必要时按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查阅须知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来馆查阅开放档案、资料、现行文件者,只需出示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即可查阅;查阅未开放档案、资料者,须持有注明查阅身份、查阅内容、查阅目的的正式介绍信,经本馆审查后,方可查阅。

二、本馆提供的档案,如属未公布的,在未得到本馆同意前,利用者不得以下列形式擅自公布,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三、台、港、澳同胞、华侨可凭回乡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查阅其它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30天向本馆或本馆的上级档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利用。

四、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国家档案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五、查阅档案资料时,不阅看、摘抄、复制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档案资料;摘录、复制的档案资料,须经接待工作人员核对后方可加盖“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

六、查阅人员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存放寄存柜内。

七、注意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有涂改、污损、勾划、增删、抽插、折叠档案资料等行为,违者将由有关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八、保持阅览室内安静,不得高声谈笑。禁止吸烟,吃零食等。

检索途径

凡到中心查阅档案、文件资料者,可采用手工或计算机检索,可按以下途径进行检索:

1、按发文单位检索;

2、按标题关键词检索;

3、按文号检索;

4、按成文日期检索;

5、按编著者或责任者检索。

服务方式

1、开架服务。利用者可直接通过计算机自行检索、查阅、打印所需文件资料,也可以直接通过纸质目录查阅、摘录、复印所需文件资料。

2、代为查阅服务。对不能自行查阅的利用者,根据利用者提出的要求,由接待人员帮助查阅,提供所需档案、文件资料。

3、网络服务。利用者可直接登陆到南通档案信息网上进行查阅开放档案目以及查阅文件。

4、其他服务方式。“中心”受理利用者的语音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查询服务。

查档手续:


    利用开放档案、现行文件
    凡我国大陆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或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经本馆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可以利用开放档案资料。
    利用未开放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资料的,利用者须同时持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经本馆审核同意方可查阅利用。必要时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1、下列档案需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
    (1)党委(党组)、支部会议记录;
    (2)职工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
    (3)科研成果档案。
    2、查阅单位或个人代保管、寄存的档案,需经其单位领导或本人(继承人)同意。

    本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原则,具体事宜请咨询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