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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档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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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档案查询

①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至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一层档案部窗口现场查询

②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网址:http://www.syhrsa.org.cn/

③沈阳就业人才服务、沈阳人才市场官方平台: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档案接收联络信息

  接收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48号

  接收人:档案部

  邮编:110041

  联系电话:024-22531302

档案查询网址:点击进入

  人事档案调档、存档、查阅、归档服务业务

  如何添加档案材料

  1、出具身份证;

  2、凡属《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十类档案材料范围内的资料,均可补充装入本人档案;

  3、工作人员对补充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存入本人档案中。

如何查阅档案

  1、出具身份证;

  2、出具组织部门介绍信及工作证,

  3、两名以上(含两名)中共党员查阅档案(非本人及直系亲属)。

怎样办理毕业生档案转出?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调档函原件或具有档案保管权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调档案函原件调取档案。改派到沈阳市域外的毕业生,可持身份证原件、改派后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调取档案。

档案业务可否他人代办?

  档案业务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业务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签字并按手印的委托书。

如何移交毕业生档案?

  沈阳市域高校,毕业生档案由所在高校派专人统一送至我中心,附移交档案学生信息。沈阳市域外高校,毕业生档案可由所在高校派专人统一送至我中心,也可由高校通过机要或EMS两种方式邮寄至我中心,附相关档案学生信息。档案不得交由学生保管,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档案转移这样办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有托管需求的流动人员向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提出档案调入申请,经审核符合中心保管范围的流动人员,根据个人情况提供相关手续开具调档函,流动人员凭调档函向原档案存管机构提取档案,完成档案转入手续。办理调档函提供以下相关手续:

  1.户口在沈阳市,档案在原单位(有党委建制单位)的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离职证明,开具调档函;

  2.户口在沈阳市,档案在外市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人员,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开具调档函;

  3.在沈阳就业,档案在原单位(有党委建制单位)的人员,持身份证、现工作单位(无党委建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及招工备案手续(录用职工登记表原件或招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单位离职证明,开具调档函;

  4.在沈阳就业,档案在外市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人员,持身份证、现工作单位(无党委建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及招工备案手续(录用职工登记表原件或招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开具调档函;

  5.符合沈阳落户政策,且公安部门已出具准迁证,但还没办理正式落户手续的,可凭准迁证代替户口簿、其他材料按以上相应情况准备。

  注:若需他人代办,另需提供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高校毕业生档案服务

  1、档案接收:

  【1】服务对象:持有报到证,并且报到证名头为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高校毕业生。

  【2】工作要件:沈阳户籍的存档人需持身份证、户口本,外地户籍的存档人需持身份证、与沈阳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和招工备案表;若他人代办,另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存档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人须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写好委托书并由本人签字

  2、档案转出:

  【1】服务对象:人事档案在存的高校毕业生。

  【2】工作要件:

  (1)本人身份证;

  (2)调档函,其中:跨地区调转由调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考取公务员或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由录取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调档函,考取研究生调档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或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转档,应征入伍人员要提交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门出具的调档函,非国有单位应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

  (3)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持有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出具证明:

  【1】服务对象:人事档案在存的高校毕业生。

  【2】工作要件: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人事档案托管服务通知单。

  4、档案查阅:

  【1】服务对象:人事档案在存的高校毕业生。

  【2】工作要件:所在单位两名以上中共党员(非本人及直系亲属)持组织部门介绍信、工作证。

★流动人员档案转出

  根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其他单位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已确认档案在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托管的,提供如下材料办理档案转出:

  1、身份证;

  2、调档函,调档函开具有如下情况:

  (1)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到个人户口所在区县(市)档案托管部门开具调档函;

  (2)办理正常退休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替调档函;

  (3)考取机关、事业单位的,由考录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开具调档函;

  (4)被有党委建制的单位录用的,由单位开具调档函;被个体、民营、三资企业等无党委建制的单位录用的,由该单位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具调档函;

  (5)跨市调转的,由调入地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具调档函;

  (6)升学深造并录取的,由录取院校开具调档函;

  (7)改派到外市的,提供改派后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代替调档函。

  (8)应征入伍的,需当地武装部或人民政府征兵办开具调档函。

  注:若需他人代办,另需提供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有托管需求的流动人员向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提出档案调入申请,经审核符合中心保管范围的流动人员,根据个人情况提供相关手续开具调档函,流动人员凭调档函向原档案存管机构提取档案,完成档案转入手续。办理调档函提供以下相关手续:

  1.户口在沈阳市,档案在原单位(有党委建制单位)的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离职证明,开具调档函;

  2.户口在沈阳市,档案在外市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人员,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开具调档函;

  3.在沈阳就业,档案在原单位(有党委建制单位)的人员,持身份证、现工作单位(无党委建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及招工备案手续(录用职工登记表原件或招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单位离职证明,开具调档函;

  4.在沈阳就业,档案在外市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人员,持身份证、现工作单位(无党委建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及招工备案手续(录用职工登记表原件或招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开具调档函;

  5.符合沈阳落户政策,且公安部门已出具准迁证,但还没办理正式落户手续的,可凭准迁证代替户口簿、其他材料按以上相应情况准备。

  注:若需他人代办,另需提供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流动人员档案转出

  根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其他单位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已确认档案在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托管的,提供如下材料办理档案转出:

  1、身份证;

  2、调档函,调档函开具有如下情况:

  (1)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到个人户口所在区县(市)档案托管部门开具调档函;

  (2)办理正常退休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替调档函;

  (3)考取机关、事业单位的,由考录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开具调档函;

  (4)被有党委建制的单位录用的,由单位开具调档函;被个体、民营、三资企业等无党委建制的单位录用的,由该单位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具调档函;

  (5)跨市调转的,由调入地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具调档函;

  (6)升学深造并录取的,由录取院校开具调档函;

  (7)改派到外市的,提供改派后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代替调档函。

  (8)应征入伍的,需当地武装部或人民政府征兵办开具调档函。

  注:若需他人代办,另需提供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